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办法》明年3.15实施 消费者的蜜糖 电商们的苦药
9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其官网上发布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办法》明确,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消费者在退货时,应保证商品完好,同时应将赠品(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一并退回。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七日内无理由退换货的时间期限,是以消费者收到订单包裹的时间开始计算。
公开征求意见完善后的《办法》将于2017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
同时《办法》规定,四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包括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此外,三种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包括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对于开封商品能否退货,《办法》拟规定,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这意味着,商品包裹开封查验后,不影响其“完好”仍可退货。
处罚方面,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相关规定,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人事对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办法》的态度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指出,它把不适用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类型具体化了,最重要的像退货的时候运费怎么办,用积分或购买的点数购买的商品怎么退,这些都说得很清楚。
《办法》要求,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这其中,服装、鞋帽类产品的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即视为商品不完好。
朱巍认为,这条仍存在漏洞。如果把商标标识贴在必须要开启的部位,开启了必须要验货,势必对商标标识有损害,所以应该具体规定。
中消协律师团团长、律师邱宝昌表示,办法中提到的“一经激活或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这项规定值得商榷。
他解释,这类主要为电子商品,激活试用后退货,商家会有一定损失,此项规定可以减少商家和企业的损失,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新《消法》规定了4类不适用退货商品及“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而非“商品价值”。
因此,工商部门通过部门规章提出的此项规定,可能存在突破上位法的问题。他建议,可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消法》,增加此类规定。
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办法》:消费者的蜜糖,电商们的苦药
据虎嗅了解,2014年2月,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已经明确,消费者在网购中“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得到法律和部门规章层面的保护。简而言之,消费者网购“后悔权”是名正言顺的了。
在2015年9月,国家工商总局又公布了《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电商公司在双十一、6.18等类似的电商大促中不得设置条件,不履行消费者7天无理由退货、享受三包等应有权益。“新规”无疑对消费者利好,对电商卖家是经验。
再到明年3月即将实施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可以说“七天无理由退货”在步步完善,紧扣电商。阿里、京东、唯品会等国内主流电商,早在两年前挂出了“七天无理退换货”的承若,但要真的的“无理由”退换货,还需要消费者进行进行申请,等待电商平台审核(一般是在3个工作日内)。
在“七天无理由退货”《办法》正式实施后,消费者退货是否还需要提交退货申请,并等待审核?在退货程序上是否有改变,值得我们关注。
另一方面,此前有据报道称,2013年天猫双十一退换货率高达25%,高退货率的确是每年双十一的槽点。在“七天无理由退货”《办法》会大大增加各类电商大促的退货率,而在商品质量、宣传与实物一致的情况下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是由消费者承担的。
即便如此,电商(卖家)平台还是要承担包裹装件的耗材、(单项)物流配送的成本费用,履单成本有增无减。特别是跨境购物,国际物流成本远高于国内成本,不过相信消费者在“无理由退货”前,应该会算一笔账,即退货的额外负担费用与商品价格是否值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