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打赏是否该缴个税?专家:平台应代扣代缴

  中国网新闻12月9日讯 (记者 金慧慧)近日罗尔“卖文救女”事件引发公众讨论,争议之一是罗尔的文章《罗一笑,你给我站住》所得约262.7万元打赏(腾讯公布)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微信、知乎Live、微博、映客直播和分答等多家网络平台开通了打赏功能,直播平台主播获大额打赏的新闻屡见不鲜。据中新网报道,一网友在1分钟内豪掷100万人民币打赏主播。甚至有网友为打赏主播贪污公款。近日,法制网报道了苏州市吴江区一镇卫生院会计倪某,一年贪污164万元公款用于打赏主播和购买游戏装备的消息。

  网友打赏促成了网络主播的高收入。在腾讯体育提到的网络流行的电竞主播身价排行榜中,前20位的电竞主播年收入预估价格为500万元到2000万元不等。那么,这些网络平台的作者和主播所获得的打赏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救助所得打赏有别于普通打赏,应该减免税收;文章打赏应归属于稿费,直播打赏是表演所得,两者都应归属于劳务报酬,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在接受中国网记者采访时表示。

  同时他指出,由于罗尔没有直接向公众请求救助,而是通过第三方转发捐赠,不属于单纯的个人救助,而是个人救助加募捐的行为,应遵循《慈善法》的税费规定。

  打赏的缴税方式是由个人申报还是网络平台代扣代缴?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岳运生认为,原则上取决于平台是否具有对打赏的支配权。“如果打赏先进入平台账户,由平台进行分配,平台应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如果打赏直接进入受赏人个人账户,平台不参与分配,那么平台不宜认定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应由受赏人申报缴税。”

  他同时认为,打赏是近两年的新生事物,有待《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时完善。朱巍对此持同样观点:“直播平台参与分成,且分成比主播高,有代扣代缴义务。”

  腾讯在2015年发布的《微信公众平台赞赏功能使用协议》中声明:“腾讯仅作为提供信息发布功能的中立平台方,赞赏用户应依法缴纳的各种税费,由赞赏用户自行缴纳。”而网络直播平台多采用分成的方式支付主播费用。《中国经营报》的调查结果显示,直播平台和主播的分成比例为3:7、4:6不等。

  小新(化名)是映客直播的主播,“我只是偶尔玩玩”,小新说她最近一次获得3050映票,可提现的是95.31映票,10映票相当于一块钱,提现的金额和时间不受限制。她通过映客直播的微信公众账号提现,“点击‘提现’系统会弹出一个‘红包’,点击链接就可以提现了。我也不知道有没有缴税,反正每次都是直接提现。”小新说。

  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平台代扣代缴或是个人申报都存在一定的难度。朱巍指出,演出费的个人所得税是按次征收的,如果网络主播做完一次直播没有直接提取打赏,而是累计一段时间后提取,平台将很难计算该主播每次直播所得报酬。由于申报人积极性不高,个人主动缴税不太现实,还需加强宣传,让公众看到缴税的益处。

  岳运生则认为直播平台拥有健全的财务系统,代扣代缴税费不存在技术困难。“问题在于对政策的理解,平台是否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比例是多少,如果税法对于这些没有明文规定,平台也没有动力,他们可能担心代扣代缴主播的个人所得税会影响平台的吸引力。”岳运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