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股权众筹案宣判 众筹平台胜诉

9月15日下午消息,全国首例股权众筹案今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宣判。海淀法院民三庭法官、本案审判长殷华宣布,原告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人人众筹平台)胜诉。并判被告方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需支付给原告委托融资费用二万五千二百元、违约金一万五千元,反诉被告(原告)返还反诉原告(被告)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出资款十六万七千二百元。

  北京海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全国首例股权众筹”案,原告系经营“人人投”股权众筹平台(国内股权众筹行业市场交易量排名第一)的公司主体,被告委托原告融资88万元,以经营一家餐馆。融资成功后,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主要交易信息即房屋权属存在权利瑕疵,信息披露不实,故依约解除了合同,并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委托融资费44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4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197120元。被告就此提出反诉,认为原告恶意违约,融资主体超过法律规定的50人上限,融资成功后也未将融资款即使支付给被告,故反诉诉请:1、要求被反诉人返还17.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17.6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基准利率自2015年1月22日起计算至被反诉人全部返还之日止)2、判令赔偿反诉人损失5万元,3、要求被反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针对此案中的《融资协议》是否有效和双方是否违约及违约责任,海淀法院判定如下:一、《融资协议》与法不悖,应为有效。首先,具体依据方面,依照《证券法》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海淀法院本着鼓励创新的角度,认为本案所涉众筹融资交易不属于“公开发行证券”,其交易未违反《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其次,依照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监管规范性文件层面,主要涉及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出台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等,并未对本案所涉及的众筹交易行为予以禁止或给予否定性评价。二、合同主体之间主要是居间合同关系。

  据悉,本案系全国首例股权众筹民事案件,此前备受社会关注。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对股权众筹行业形成的交易规则进行法律评价,尤其是投资主体人数、资金托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此外,本案还涉及股权众筹交易中交易各方的法律关系定位、权利义务分配,以及是否是居间合同关系,交易内容是否全部有效等争议。在股权众筹专门性规定相对缺位的背景下,裁判结果对于股权众筹行业健康发展以及形成相对科学的裁判规则均具有重要意义。(李根)

  针对本案,本案法官目前暂不方便接受采访,新浪科技之前曾围绕互联网金融和股权众筹法律判案方面的问题采访过殷华法官,以下为访谈实录:

  新浪科技:目前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特别是股权众筹领域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殷法官: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法院的裁判依据主要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其他诸如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是判断交易效力和性质的参考。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整体的规范性文件即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对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监管原则与方式、具体金融模式的概念和基本意见以及消费者保护、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等制度进行了明确。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涉及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仍然极少,仍主要靠过去的刑事和民商事法律法规加以调整,如《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等。此外,还有如调整第三方支付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调整互联网银行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调整平台金融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上述这些文件主要是从监管角度明确的意见,对于具体裁判则需法官综合加以考量。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是第二十二条)等司法解释,对P2P与非法集资犯罪、P2P与民间借贷等问题做了少许规定,但客观上难以满足现实需要。

  具体到股权众筹领域,除了上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外,2014年1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社会对私募股权众筹的意见,争议较大。2015年7月2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之前称私募股权众筹)属于场外证券业务。这些文件实际上渗透出监管部门对股权众筹交易的一些看法。

  新浪科技:从法律角度看,目前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领域内的风险有哪些?

  殷法官:(1)假借互联网金融平台实施非法集资以及其他传统刑事犯罪的风险;(2)P2P网贷、股权众筹等交易模式违法违规的风险;(3)出现P2P网贷平台恶意违约、“跑路”而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风险;(4)在具体交易中融资方(也可以成为项目方、借款人)恶意违约的风险等。

  新浪科技:作为法官,应当如何看待互联网金融特别是股权众筹等新交易对现行法律提出的要求?

   殷法官: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大势所趋,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肯定了互联网金融的重大作用,认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不论是对政府、行业还是对法院来讲,互联网金融都是新生事物,既需要鼓励创新、促进发展,又需要化解纠纷、审慎裁判,从未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必要的助力。从这个角度说,目前不论是监管部门还是司法部门,对监管政策的落实和具体的司法评价都非常慎重。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不周延性,用已有的法律法规去评价日新月异的互联网金融显然有些困难,但应该坚持的是鼓励交易和创新原则。只有明显逾越、违背了法律规定,才会受到否定性评价。

  新浪科技:作为法官,对从事互联网金融特别是股权众筹业务的公司,有何提醒和建议?

   殷法官:(1)创新有底线,靠信誉和实力成就企业品牌;(2)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内容,尽快规范自身经营行为;(3)为下一步发展预留空间、谋定而后动;(4)不怕诉讼,积极配合法院工作。

  新浪科技:作为法官,对参与互联网金融特别是股权众筹业务的社会公众,有何提醒和建议?

  殷法官:(1)客观衡量自身风险能力,投资需谨慎,客观地说,目前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投资风险较大;(2)选择投资平台时,注重企业信誉和实力,而非单纯看某些平台公布业务的收益率高低;(3)注重留存交易证据,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纠纷或诉讼;(4)仔细甄别是真的互联网金融交易,还是假借互联网金融平台而进行的非法集资犯罪,这方面有血的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