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检查互联网股权融资:私募请淡定 公募还要等

8月7日晚间,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证监办发〔2015〕44号)》,并致函各省级人民政府,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的股权融资活动。

在7月18日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之后,证监会表示,正在抓紧研究制定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的监管规则,积极推进试点各项准备工作。

此次致函指出,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体而言,是指创新创业者或小微企业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公开募集股本的活动。由于其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此处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

从去年开始大热的股权众筹平台,比如京东众筹、淘宝众筹、36氪股权众筹平台,似乎都符合上述要求。于是,不继续将《指导意见》和证监会的检查通知读下去,很容易理解为互联网股权众筹要被“严打”了。

其实,致函中明确提到,目前一些地方正在制定或已经发布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试点的相关政策性文件,其中界定的“股权众筹”与《指导意见》定义的“股权众筹”不一致。将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称为“股权众筹”,易引起市场和社会公众对股权众筹概念的混淆。也就是说,有一些以“股权众筹”为名的活动,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并不属于《指导意见》规定的股权众筹融资范围,因此也不是上述相关规定严格监管的对象。

所谓“公募”与“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的主要区别,在于股权融资的募集方式和对象,前者是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公开发行,后者是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简单来说,像京东的“东家”等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大多数采取的是“领投+跟投”的模式,对于领投人与跟投人都设有一定门槛,比如对投资人资格、投资金额等有具体要求,这样的形式,基本上是属于“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众筹。

关于私募股权众筹的监管,证券业协会于2014年12月公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中指出,现行《证券法》明确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核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而在通常情况下,选择股权众筹进行融资的中小微企业或发起人不符合现行公开发行核准的条件,因此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股权众筹融资只能采取非公开发行。

此外,《管理办法》还提到,股权众筹应通过一系列自律管理要求以满足《证券法》第10条对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规定:一是投资者必须为特定对象,即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实名注册用户;二是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以及“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等;三是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均不得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曾对此表示,“以是否采取公开发行方式为划分标准,股权众筹可分为面向合格投资者的私募(非公开发行方式)股权众筹和面向普通大众投资者的公募(公开发行方式)股权众筹两类。”上述《管理办法》是专门针对私募股权众筹平台的自律管理规则。

证监会此次致函中也提到,证监会在研究制定通过互联网进行非公开股权融资的监管规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那么,关于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公募股权众筹融资,又有何规定或监管要求?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中增加的相关内容为:通过证券经营机构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互联网等众筹方式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的,可以豁免注册或者核准。不过,虽然互联网公募股权众筹等被列入了证券法修订草案,相关的具体规定尚未正式出台。

我国目前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则是,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即公募股权融资的发行对象、数量等都要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互联网股权众筹以“公开发行”方式进行,也将需要在“法律层面”上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比如说,将来可能需要申请相关的牌照。

此前曾有传闻称,京东、阿里巴巴、平安三家或成为公募股权众筹的试点,公开发行注册豁免,但此消息一直未获官方证实。

明确了需要通过证监会批准的是公募股权众筹融资,证监会此次对股权融资平台的专项检查也并非完全与私募股权众筹无关。证监会致函称,近期对股权融资平台进行专项检查的检查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私募股权众筹”、“股权众筹”、“众筹”名义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平台。也就是说,现存的诸多股权众筹平台都将受到检查。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检查目的是摸清股权融资平台的底数,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潜在的风险隐患,引导股权融资平台围绕市场需求明确定位等,并非要将所有互联网股权众筹”扼杀在摇篮里”。

简单总结一下,对于当下大多数互联网私募股权众筹平台来说,做好相关的风控等措施,可以继续合规地开展。而对于尚未出台明文规定的互联网公募股权众筹,就静静等待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讨论吧。